再审申请书的范文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__)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__)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与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重大错误。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与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再审申请人并非辽B12345轿车的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普兰店人民法院于年4月8日下达的(20__)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然而,二审法院对此事实置之不理,错误地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且自登记生效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这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即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法院不应仅认定车辆所有人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存在不准确之处。尽管我国法律尚未统一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义务主体应是能够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二审法院的认定忽视了这一原则,导致判决错误。例如,在被盗车辆肇事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认定肇事者为赔偿义务主体而非登记车主?在未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买方驾车肇事,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考虑登记的机动车车主的责任?这些判断都未能准确反映赔偿义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三、二审判决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未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以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2024-10-01
鱼渣渣网 阅读 10 次 更新于 2025-06-17 04:04:05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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