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包含八章63条,详细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职责、责任、宣传教育和表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有责任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的发展规划中。《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